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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人:金融与数学学院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为集体评审机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文化课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在班级前3名;

5.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文化课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在班级前30%

5.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年有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第二十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