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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人:金数学院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3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金融与数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议事决策规范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以及《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以下简称“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落实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通过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建设状况,针对党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党务工作重要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等提出建议。学院内设机构(含所属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先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再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并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五)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先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八)研究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六条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学院党务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指定,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学院党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学院党组织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记录各位委员的意见及态度。会后,一般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一般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凡属应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本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金融与数学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与数学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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