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安排一经公布,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擅自调换监考人员,不得提前开考。 2、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佩戴学校规定证件上岗。监考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考场中闲谈等,一经发现,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3、开考前,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为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应尽量在开考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证件与本人不符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5、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要求考生将物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纸张、书本以及其他物品。若在开考后被发现,按违纪处理,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人员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6、监考教师考前必须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考试教育,要求黑板上板书:“考场内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开启均视同作弊”字样。监考教师应清点考生人数,填写考场记录表。 7、考试中,考生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因特殊情况不得不暂离考场,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 8、发现作弊苗头,应立刻制止。若出现考生违纪(作弊)等情况,监考教师应掌握有关物证、当场指出并立即终止该考生的考试,将学生信息及其违纪(作弊)情节如实填写在《考试违规记录表》、试卷封面上“考场记录表”中;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考试违规记录表》和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学信息化科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或擅自处理。 9、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将考卷反扣在桌面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作弊行为;其他监考教师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 10、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和接收试卷单位(接收人)当场清点交接试卷,并在表中签字确认,接收人对试卷保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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